北交所观察之二十二丨延续与创新:落地版的北交所重组审核规则
摘 要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试行)》(简称“《重组审核规则》”)进一步落实上位规则的基础上,明确了北交所上市主体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程序方面的具体要求,本文拟通过要点解读,结合沪深所规则,以期达到明确北交所审核机制的目的。
01
《重组审核规则》的起草依据
本文之所以对《重组审核规则》起草依据进行梳理,盖因北交所自今年9月被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上宣告成立以来,一直是金融资本市场不同主体的关注要点,北交所及其监管机构也不断地就其细则、指引、指南等发布了多套多系列规定。而将于11月15日实施的《重组审核规则》等为前期准备工作划上一笔浓墨重彩的中间句号,通过对其起草依据的梳理明确,便于北交所上市公司、保荐机构、中介机构、投资者等主体更好地了解未来北交所重组审核业务的法律性规定,合法合规的实施重组业务。
02
1. 优化重组认定标准
北交所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予以认定。
明确“日常经营行为”的具体内涵
明确上市公司实施重组上市的条件
一是,符合北交所发行上市的主体的资格要求; 二是,不存在北交所关于不得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的限制性要求; 三是,符合《重组审核规则》关于重组上市的条件要求。
2. 完善重组审核机制
并购重组委员会
审核程序
审议结果
《重组审核规则》确认重委会审议结果将作为北交所对于上市公司提交并购重组业务的一项重要判定依据,根据并购重组委审议通过的同意或不同意的审议意见以及审议的判定依据,北交所将作出不同的结论意见。
情形 | 重委会审议 | 上交所审核 |
购买资产 | 完全同意 | 结合审议意见出具审核意见 |
同意,但要求补充披露有关信息 | 待相关事项完善并通报重委员会后,结合审议意见出具审核意见 | |
不同意 | 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 | |
重组上市(含涉及股份发行、不涉及股份发行两种情况) | 完全同意 | 结合审议意见出具审核意见 |
同意,但要求补充披露有关信息 | 待相关事项完善并通报重委员会后,结合审议意见出具审核意见 | |
不同意 | 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 |
《重组审核规则》除以上两点高端布局外,还在重组上市标准及并购支付手段方面做出了独具北交所特色的规定,如明确重组上市资产标准必须满足北交所上市规则发布的关于净利润/营业收入要求资产的,方能在北交所未来业务中通过并购重组上市。再如,借鉴沪深两地上市经验,未来北交所上市公司完成并购重组业务支付的,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债购买资产或者募集配套资金的一种或多种方式组合来实现并购重组支付行为。
结 语
《重组审核规则》明确了北交所在做好规则实施与现阶段各项工作方面的安排,保障项目审查不停摆,发行节奏不中断基础上,明确了北交所重组审核的高端定位考虑,努力做到从精选层到北交所的平稳过渡,成为上市公司未来在北交所通过并购重组手段谋求涅槃式高质量发展起到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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